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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
录入时间:2017-3-27 18:18:03 文章浏览: 文章作者: 佚名

对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
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复核,但交警部门一般是不予受理,但对于明显不应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,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救济?
一般的方式是由交警部门撤销按简易程序做出的事故认定书,另行按普通程序进行事故认定,具体操作方式通常为由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的申请,再由交警部门撤销,通常在卷宗没有归档的情况下,承办的警官是可以自行处理的,但卷宗如果输入电脑存档了,则必须提交书面申请,再走撤销程序。
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一条 :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,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。
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。
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,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复核申请不予受理,并书面通知当事人。
(一)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
(二)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
(三)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
(四)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。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,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。